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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晓,丁凡.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类型塑造与实质判断— 以乘车人跳车案为分析样本[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26,55-56(社科二):240-248.
 WANGXiao,DINGFan.The typological construction and substantive determination of the duty to act in omissions: Through the lens of passenger Jumpout cases[J].Journal of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2026,55-56(社科二):24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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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类型塑造与实质判断— 以乘车人跳车案为分析样本()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ISSN:1673-3851/CN:33-1338/TS]

卷:
55-56
期数:
2026年社科第二期
页码:
240-248
栏目:
出版日期:
2026-05-06

文章信息/Info

Title:
The typological construction and substantive determination of the duty to act in omissions: Through the lens of passenger Jumpout cases
文章编号:
1673-3851(2026) 04-0240-09
作者:
王晓丁凡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 ,杭州 310018
Author(s):
WANGXiao DINGFan
School of Law and Humanities,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关键词:
作为义务不作为犯支配先行行为 领域性支配
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货拉拉案”等乘车人跳车案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引发了明显的类案异判现象 ,其根源在于传统理论过分倚重作为义务的形式判断标准 ,难以证成结论的实质合理性 。为扭转这一困境 , 需从不作为犯的一般理论切入 , 转向实质化的义务判断立场 ,聚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支配 。基于支配来源 , 可将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分为两类 : 出于行为人意思设定的主动支配与非出于行为人意思但客观存在的被动支配 。在主动支配场合 , 若行为人创设的危险因不可预见的介入 因素加剧 ,其不负阻止结果恶化的义务 ;被动支配场合可进一步分为法定支配和领域性支配 ,其中领域性支配仅在该领域本身为危险源或内含危险源时 , 才被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 。 经实质化重构后的作为义务判断标准 ,不仅能妥善处理该类乘车人跳车案 ,还能够在其他不作为犯案件中经受检验 ,进而发展出判定不作为犯的一般性实践路径 ,并推动刑法教义学重新审视不作为犯的归责模式。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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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参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19刑终 55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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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Memo

备注/Memo:
基金项目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2024R406B080)收稿日期 :2025-07-03 网络出版日期 :2025-11-25
作者简介 :王 晓 (1967— ) ,男 ,杭州人 ,教授 ,主要从事刑法学、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第 2期 王 晓等 :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类型塑造与实质判断— 以乘车人跳车案为分析样本 241作为义务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话题 。成立不作为犯的首要条件就是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系统性规定作为义务 ,只是零散地出现在个别条文之中 ,司法实践对其判断也未形成统一标准 。例如 ,在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中 ,一审法院从实质上认定 ,被告人的先前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创设了危险 ,故而被告人负有防止被害人从车上坠亡的法律义务① ; 二审法院则依据形式作为义务理论 ,认定被告人负有两项作为义务②。
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2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