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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丽清,周思淇.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选择权的证成与行使规则[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26,55-56(社科一):95-103.
 ZHENG Liqing,ZHOU Siqi.The justification and exercise rules of the debtor’s option rights in the clearing-type property-for-debtagreement[J].Journal of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2026,55-56(社科一):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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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选择权的证成与行使规则()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ISSN:1673-3851/CN:33-1338/TS]

卷:
55-56
期数:
2026年社科第一期
页码:
95-103
栏目:
出版日期:
2026-02-26

文章信息/Info

Title:
The justification and exercise rules of the debtor’s option rights in the clearing-type property-for-debtagreement
文章编号:
1673-3851 (2026) 02-0095-09
作者:
郑丽清周思淇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州 350108
Author(s):
ZHENG Liqing ZHOU Siqi 
Law School,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350108, China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选择权新债清偿行使规则 救济方式
分类号:
DF525
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 ,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 ,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 , 学界对此争议颇多 。 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 , 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 ,原债与新债并存 ,此时便出现选择权问题 。赋予债务人选择权 ,既契合选择之债的基本规则 , 又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且不构成对新债的违约 。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需遵循特定规则 ,主要包括行使内容、行使期限与方式 :行使内容需要区分有无第三人的情形 ,只有不存在第三人时 ,债务人才能自行选择;选择权产生于协议达成时 ,其消灭可延至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则可参照选择之债适用 。 当选择权无法行使时 , 可通过提存等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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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Memo

备注/Memo:
基金项目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出版资助项目(FJ2025JHKP024)收稿日期 :2025-10-11 网络出版日期 :2025-12-30
作者简介 :郑丽清(1974— ) ,女 ,福建莆田人 ,教授 ,博士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方面的研究。
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