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Table of Contents|

[1]王晓,凌瑞翔.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标准[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21,45-46(社科五):545-552.
 WANG Xiao,LING Ruixiang.On the applicable criterions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with dangerous means[J].Journal of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2021,45-46(社科五):545-552.
点击复制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标准()
分享到: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ISSN:1673-3851/CN:33-1338/TS]

卷:
第45-46卷
期数:
2021年社科第五期
页码:
545-552
栏目:
出版日期:
2021-10-10

文章信息/Info

Title:
On the applicable criterions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with dangerous means
文章编号:
1673-3851 (2021) 10-0545-08
作者:
王晓凌瑞翔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杭州 310018
Author(s):
WANG Xiao LING Ruixia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标准公共安全现实危险危险相当性
分类号:
D914
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失。其次,危害方法须具有现实危险性: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存在即可,不要求转化成现实危害结果;现实危险一旦转化成危害结果,所造成的损害是行为人无法预测和把控的。最后,危险方法的危害程度需要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性:达到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危害行为的发生具有迅速扩散性;危害结果造成损害的范围具有随意扩散性。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党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定性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5(8):112-123.
[2] 陈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二元制”判断[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4):124-131.
[3] 陆诗忠.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60-70.
[4] 陈洪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J].东南法学,2018(2):9-24.
[5] 付晓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态辨析[J].法学,2014(10):156-160.
[6] 陈兴良.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政治与法律,2013(3):2-13.
[7] 徐光华.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J].法学家,2014(5):109-124.
[8] 何洋.试论刑法中“公共安全”的涵义[J].河北法学,2012,30(3):141-147.
[9]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8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333.
[10] 朱建华.刑法分论[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5.

备注/Memo

备注/Memo:
收稿日期:2020-07-03
网络出版日期:2021-02-09
作者简介:王晓(1967-),男,浙江杭州人,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刑法学方面的研究
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21-11-26